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26日讯(记者 陈淋)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宪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均做出了相关规定。2020年8月,国家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工作,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开展立法实践。 5月26日,在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大会进行审议。《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四条,分别为总则、组织成员、组织机构、设立和终止、经营管理、扶持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地方立法 确保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与经营 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杨秀彬介绍,目前,我省正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于今年10月与全国同步完成改革任务。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完成清产核资、确认成员5488万人、量化集体资产1024.7亿元、2.3万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使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确保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与经营,依法赋予其特别法人地位和市场主体资格,健全法人治理机制,保障其切实经营、管理好农村集体资产,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制定《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十分必要。 四川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近年来的中央及省委一号文件、农村工作会议都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出要求,为我省开展地方性立法提供了依据。同时,全省各地积极探索,努力作为,在实践中为制定条例积累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八章五十四条 有较强的针对性及四川特色 目前《条例(草案)》分为总则、组织成员、组织机构、设立和终止、经营管理、扶持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四条,有较强的针对性及四川特色。 《条例(草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和职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资产作出定义,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经营权。 《条例(草案)》还完善党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党的领导,具有本组织成员身份的基层党组织书记,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长;二是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其他部门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服务,明确岗位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条例(草案)》一是规定成员身份确认原则;二是明确成员权利和义务,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为成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便利;三是规范内部治理运行机制,在成员确认基础上,设立成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四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组织章程,完善相关制度。 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条例(草案)》明确登记赋码相关规定:一是按规定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办理经营管理相关手续;二是确需变更或注销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机制。《条例(草案)》一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范围,按规定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份额)形式量化至成员,作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依据;二是规定建立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会计和档案制度;三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低风险、可持续方式,通过承包、租赁、入股、自主经营等多种路径,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四是规定经营收益分配等内容,保障成员权益。 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条例(草案)》明确在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金融税费、土地政策、人才保障等方面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支持,鼓励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发展现代种养殖、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实现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另外,《条例(草案)》对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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