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2020年5月16日上午9时40分左右,胡某某驾驶川J28XXX号客车搭载13名乘客从西昌客运站出站,在西昌市攀西商贸城,胡某某违规搭客22人后驶入G5京昆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驶。
当日12时32分,胡某某驾车行驶至石棉县大宝山隧道前,违规跨越白色实线从客货车道变道至小车车道。当日12时35分,胡某某驾车行驶至临近徐店子隧道出口处时,向右方跨越白色实线变道至客货车道,并加速超越旁边的川TA8XXX号白色斯柯达轿车,客车在驶出隧道后遇雨天路面潮湿,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后侧翻。
此次事故最终造成2名乘客当场死亡,4名乘客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司机胡某某及其余29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不同程度受损。
胡某某在发生事故后请求乘客及时报警,停留在事故现场,随后拨打120电话求救。
9月18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胡某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案件当庭宣判。部分代表委员、驾乘人员代表观摩当天庭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安全文明驾驶大型客运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六人死亡、多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
综合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情形,且其所在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了大部分被害人及家属,遂采纳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对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判决。(石棉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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