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现场 四川新闻网自贡2月25日讯(万方 记者 徐昭磊)2月25日,荣县法院通过视频“隔空”审理了一起在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案,当庭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此案也是自新冠肺炎疫情以来,荣县法院审理的自贡首例涉疫销售伪劣口罩案,案件从移送立案到宣判用时仅2天。 
庭审现场 被告人周某某系医药公司销售人员。1月25日,周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以0.9元每只的价格购买了5万只假冒河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口罩,并通过被告人罗某某(医药公司业务员)和他人介绍,将该批口罩以每只1.8元或2元的价格销售给荣县、自贡高新区、资阳市安岳县等地的药房,销售金额达96000元,非法获利42000余元。其中通过被告人罗某某介绍并销售的金额达60000元。经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该批涉案口罩不符合其标注“豫械注准20192140044”的技术要求,系不合格产品。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赃款36500元。 
庭审现场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销售以假充真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承办法官介绍,二被告人虽在疫情期间,销售用于防护的伪劣产品,但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65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图片由荣县法院提供) 本网(平台)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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