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20日讯(胡思行 叶长青)近期,成都中院与成都妇联出台相关文件,就如何做好诉讼调解与妇联组织调解衔接工作建立联席会议、信息交流通报、诉前先行调解等十项工作机制。 一是确定调解衔接工作的原则。坚持依法处理、衔接高效、功能便民利民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协商召开不定期会议。 三是建立信息交流通报制度。实行妇联组织调解案件情况登记,每半年相互通报一次有关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的做好权益保护工作。做到调解不成即立案、判决生效要通报、不予确认要沟通。 四是建立诉前先行调解制度。在立案前,对一些比较典型、在当地影响较大的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将案件委托妇联组织进行诉前调解,人民法院可视情况每周集中一天时间指定法官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五是建立诉中调解制度。在立案后,对一些比较典型、在当地影响较大的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托相关妇联组织进行调解。在案件审理中,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严重侵害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邀请妇联组织参与案件审理或调解的,可以邀请妇联组织协助参与审理或调解。 六是建立反馈回复制度。调解工作结束后,妇联组织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调解工作情况,及时将调解材料反馈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 七是建立司法确认制度。经妇联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进行公证,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是建立协同配合制度。妇联组织指派经验丰富的人员参与调解工作,确保调解工作的效果;必要时人民法院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协助开展调解和有关业务培训;双方要积极为调解衔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提供相应场所和经费保障。 九是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调解衔接工作的机制优势和工作实效,提高广大妇女的法治意识和调解意识,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很稳定。 十是建立激励机制。将调解衔接工作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并适时对调解衔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据悉,十项工作机制的建立,将进一步拓宽矛盾纠纷解决渠道,更有利于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家事纠纷,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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