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内江1月3日讯(张博)近日,内江市中区工商局在红盾春雷行动中,对市中区交通路某某眼镜经营部依法实施现场核查,发现该经营场所门前上面挂有一块某某眼镜全国连锁服务招牌和长约5米的电子显示屏,电子显示屏上显示有“……某某眼镜连锁代理销售全球第一大品牌法国(依视路)镜片……是目前有效防止度数加深最好的镜片……”等内容的语言文字,涉嫌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经查,该店在十月份还开展了一次感恩回馈的促销活动,其DM单上注有活动的商品名称,原价格、低价格,折价格,在正面右下角一地方注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在本店和街面人群较多地方进行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三)项(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明确规定禁止使用。该眼镜店的上述行为,极易诱发消费者的购买心理,从而影响和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选择,妨碍同行业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显。同时该眼镜店要进行广告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地进行表述,不得使用“最大、最成熟、历史最久、影响力最大”绝对化语言文字,否则属于《广告法》第三条第一款(三)规定的违法用语。该眼镜店在经营中发放DM单进行宣传的促销活动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不能使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用语,必须遵守权利平等的原则,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 工商部门按照《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