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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实现而发生的法律行为被称作法律意义上的“担保”。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为确保债权的实现通常会要求借款人以财产或第三人作为担保,确保其债权能够优先受偿,对于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如何行使权利?让我们走进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涉混合担保的金融借款合同一探究竟。
2018年3月,被告刘某先后向原告四川某银行申请借款380万元和300万元(共计680万元),均以被告四川某公司的A、B房屋作抵押担保,并由案外人魏某与被告任某1、任某2、张某、何某、四川某公司作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022年3月,被告任某1向原告四川某银行提交借新还旧申请书,申请借款680万元用于偿还前述两笔贷款。同时被告四川某公司用其名下A、B两处和C、D等21处房产为被告任某1提供抵押担保,并约定由四川某公司、被告刘某、任某2、张某、何某、任某3、李某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后,原告四川某银行按约定向被告任某1发放68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日为2025年3月。被告任某1于2024年7月开始拖欠利息,经原告四川某银行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借款合同并偿还贷款及支付利息,并要求被告刘某等人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并对被告四川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武胜县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任某1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任某1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如被告任某1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就被告四川某公司提供的A、B抵押房产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有权就被告四川某公司提供的C、D抵押房产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刘某等人对被告任某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案释法
一、合同是否可以解除?本案中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任某1发放借款680万元,借款后,被告任某1未按照合同约定和《借款人分期还款计划》归还约定的本金,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原告要求解除《个人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任某1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对A、B抵押物是否优先受偿?本案中,被告四川某公司为案涉借款680万元提供了抵押物A、B,现原告要求对抵押物A、B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三、对C、D抵押物是否优先受偿?本案中,虽然被告四川某公司股东会讨论决定用C、D房产为案涉借款680万元提供顺位抵押担保,但是C、D抵押物上还有其他抵押未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的规定,原告对C、D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的理由不成立,原告应对该部份抵押财产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四、对其他19处抵押物是否优先受偿?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这19处房产抵押是经过被告四川某公司股东会讨论决定,即便被告四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2有在抵押合同上签字和盖章,但任某2的持股未达公司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和被告四川某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案涉抵押合同该部分的财产抵押无效。原告对该部份抵押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不予支持。
五、保证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某等人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按照约定在保证期间应对被告任某1的案涉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刘某等人对被告任某1的案涉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主债权为金融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担保合同既有不动产抵押担保,也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担保权的实现顺序如下:1.如当事人约定了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2.如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3.如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债务人自己也没有提供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可以自行选择就保证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供稿:武胜县法院 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