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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综合审判庭)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拒接电话,导致法院无法直接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但因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本人指定款项催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法院直接向约定的送达地址对被告邮寄法律文书,邮件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该案顺利开庭审理并宣判,全程无需经过30日的公告程序,极大缩短诉讼耗时。
约定送达地址的好处
减少诉讼耗时:在对方失联的情况下,法院可直接向约定的送达地址邮寄法律文书,邮件签收或者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避免反复查找当事人,缩短文书送达耗时。
节约诉讼成本: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下落不明,往往会以发布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这时,案件须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除补交案件受理费之外,还需向报社预交发布公告的费用,而约定送达地址可有效避免上述情况。
(注:简单的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是普通程序的一半。此外,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也比普通程序短;公告送达一般是指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经过公告期后就视为送达。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的公告期是30日。)
如何规范约定送达地址
条款清晰明确:建议在合同争议解决部分单独列明:“甲方/乙方确认以下地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地址需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否则原地址仍具法律效力。”
信息详细真实:应当要求对方填写具体地址、手机号码等信息,确保信息详细真实。公民可填写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企业可填写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官提醒:在民商事案件中,经常出现对方无法联系的情况,这时约定送达地址就显得尤为重要。建议广大群众在签订欠条、借条、合同等场景中主动约定送达地址,企业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将送达地址条款加入合同,以避免诉讼时陷入送达困境,及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供稿:广安区法院 黄博浩 袁小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