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卫生专业人才向基层流动,破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荒”难题,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我市将在全省率先推进开展卫生人才“县聘乡用”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联合发布《开展卫生人才“县聘乡用”工作实施办法》,对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
德阳日报记者 张嵘
建立“县聘乡用”人员使用机制
根据《开展卫生人才“县聘乡用”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区(市、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县级医疗机构)新招聘执业医师类人员,5年内原则上需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累计至少1年,派出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县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在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评审前,须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工作经历。以上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期间,县级医疗机构原则上暂停其在本单位的执业活动,基层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回到人事关系所在的县级医疗机构工作,并享受“县聘乡用”人员待遇。
建立“县聘乡用”人员调配机制
以县为单位,每5年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盘活用好存量编制。乡镇卫生院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放宽乡镇医务人员招聘条件,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考核招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配套建立考核和保障机制
根据《办法》,“县聘乡用”人员纳入派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管理,由其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并进行绩效考核、发放绩效工资。原则上“县聘乡用”人员绩效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单位同岗位、同类型人员最低标准。
“县聘乡用”人员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符合乡镇工作补贴发放条件的,享受所在乡镇的工作补贴标准)发放,以及相关社会保险缴费的单位缴纳部分,仍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区(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在核定的总量内,依据“县聘乡用”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区(市、县)人社、财政部门在核定县级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在单位年平均人数中扣除“县聘乡用”人员。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统筹平衡乡镇卫生院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工资水平,使其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设立全科医生津贴项目并在绩效工资中单列。
对“县聘乡用”人员实行多种激励
《办法》规定,考核合格的“县聘乡用”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时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县聘乡用”人员连续长期在基层工作,连续在乡镇工作满3年的,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政策。鼓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县聘乡用”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挂职领导班子成员。在基层服务期满的“县聘乡用”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可继续留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对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15年或累计工作满25年且仍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聘用条件下,可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聘用至相应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鼓励市级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类人员到区(市、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享受“县聘乡用”人员激励政策,由市卫生健康委统筹安排。
在推进开展卫生人才“县聘乡用”工作的同时,鼓励建立“乡聘村用”工作机制。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深入推进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改革。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乡聘村用”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其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工资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