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2022-12-15 12:41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陈荞

四川新闻网消息(袁方绪图/文)12月14日,遂宁市召开《遂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遂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付勇出席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蒋勇主持会议。

会议通报《条例》立法情况,并对《条例》的宣传和实施工作进行部署。该《条例》是四川首部设区市制定的农贸市场管理地方法规,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遂宁市人大法制委相关人员通报《条例》立法情况,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据悉,《条例》共五章33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经营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以法治方式规范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解决农贸市场管理中的主要问题,推动现有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实现农贸市场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打造安全、整洁、便捷的购物环境。 在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要求商务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展新城建设和城市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要求市商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农贸市场建设规范。鼓励现有农贸市场按照中省市农贸市场等级(星级)规范要求建设和改造营业设施,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在着力解决“脏乱差”问题方面,《条例》提出三项措施。在食品安全方面,要求市场开办者建立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制度,定期检查市场内是否存在过期、变质、伪劣食品,场内经营者不得销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在市容环境卫生方面,要求市场开办者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容貌美观和环境卫生整洁,场内经营者保持卫生整洁,市容环境卫生、城管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条例》第四章对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未履行《条例》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场内经营者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清除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科学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设置农贸市场活禽屠宰点。根据《条例》规定,在农贸市场擅自设立活禽屠宰点、非法屠宰活禽的,由农业农村局的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市场开办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内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按照《条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行使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坚持‘教育为先,疏堵结合’原则,按照包容审慎执法要求,强化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执法巡察力度,及时教育劝导制止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城管部门将严格落实《条例》赋予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能职责,履行法定义务,结合“查找痛点、办案开路”工作思路,依法严格开展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改善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 

《条例》还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