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拟出台“十措施”助建筑业企业发展

2022-07-26 09:20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陈荞

日前,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布了《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十条措施包括支持企业做优做强、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加强人才培育力度、推动企业降本减负等。

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十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明确,实施“建筑强企”培育行动,每年评选一批泸州市优秀建筑企业并予以表扬和信用激励。实施资质审批承诺制,增强骨干企业承揽铁路、隧道、城市轨道、机场港口等工程项目能力。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支持企业骨干申请开展建设工程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级台阶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

积极培育光伏建筑一体化、隔震减震、输变电、建筑智能等“专精特新”企业,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增速在 20%以上且超过1亿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支持特级(综合) 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依法依规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优化资质结构。

支持企业转型发展

根据《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科技创新产业联盟,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智能建造应用。加快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对企业承建项目获得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以及高装配率、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实施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的发包模式,对实施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给予信用激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并采用总价合同。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选择部分项目试点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落实“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政策,对企业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银奖的,发包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天府杯”金奖、银奖和省结构优质工程奖的,发包人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酒城杯”奖的,发包人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工程质量、交付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对投标人获得的优质工程奖项设定合理加分项。

加强人才培育力度

《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四川(泸州)建设人才管理平台,实现“需培考用”和劳务供需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复合型、创新型、综合型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自主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出台符合行业特点的技能提升政策,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技能提升补贴。一级注册建造师(其他同级别专业技术执业资格)每人补贴2000元、二级注册建造师每人补贴1000元;新取得高级职称人员每人补贴2000元、中级职称人员每人补贴1000元;初次取得高级职业技能人员资格证书每人补贴2000元、中级职业技能人员资格证书每人补贴500元。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地政府,以及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建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基地。

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根据《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实行“评定分离”,推行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积极推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应用。招标控制价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鼓励发包人对价格风险进行合理分担。支持在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政府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给予合理工期补偿,造成损失和费用增加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优化施工现场人员监管“锁证”方式,在建工程项目仅“锁定”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程相邻标段施工过程中,可使用同一套满足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编制和落实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

推动企业降本减负

《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明确,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限额和退还规定,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各部门(单位)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企业选择使用保险或保函。

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将工程款支付纳入信用管理,对履约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积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不退还质量保证金。

《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还对发展建筑业企业总部经济、推动企业战略合作、加强金融财税支持、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健全服务保障体系等措施进行了明确。(转载自泸州住建发布公众号)

原标题:征求意见|泸州拟出台“十措施”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