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广安12月16日讯(记者 游伍琼)12月15日,广安市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专场新闻发布会召开,发布会上公布了2例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发现四川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与报送的污染治理设施存在差异。2023年6月7日-15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裂解炉放空废气收集处理、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和隔油沉淀池、储油罐采用双层罐、中转油罐区设置围堰及收集沟、储油罐设置油气回收装置等污染防治措施均未落实,与环评批复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载明已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不符,但该公司于2023年2月通过了自主验收。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2.8万元、对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6.84万元,“双罚”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新组织验收。
案件启示:该案件作为今年广安市查处的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典型案件,执法人员创新执法监管方式,首先通过报送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资料和验收信息系统进行非现场查验,再实地倒查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符合验收标准,高效精准查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违法和验收监测造假行为。通过本案的办理,给企图以弄虚作假通过验收的企业敲响了警钟,督促有关企业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有效扭转了企业自主验收“走过场”“做假账”的不良态势。
案例2:广安某水务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根据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异常数据线索,反馈广安某水务有限公司(工业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超标。2023年5月19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在5月17日和18日,排放污水中COD日均浓度分别为50.689mg/L和50.201mg/L(排放标准为50mg/L),分别超标0.013倍和0.004倍。
处理情况:广安某水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倍数在0.2倍以下,情节轻微,经后续复查,出水稳定达标排放,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五项的免罚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8月,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不予处罚,进行书面教育。
案件启示:该案是市生态环境局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等务实举措的一个代表,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在坚守法律底线和环境质量底线的同时,积极主动作为,对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着力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提升经营主体创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