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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不遇的“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给灾区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给灾区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和苦痛。在举国上下众志成城合力抗击灾害之际,保险业也责无旁贷的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企业和员工纷纷解囊相助,向灾区捐款捐物,奉献爱心。随着灾区人员救助工作接近尾声,保险理赔工作将逐步进入高峰阶段。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特殊事件,保险理赔工作的开展应注意哪些问题,笔者想谈几点自己的观点。
首先是理赔工作要体现企业的社会主义本质,履行社会职责。保险企业是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层组织,其经济和社会活动也要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充分履行社会职责。20日,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抗震救灾专题会议上就指出:保险公司要发扬为民分忧、顾全大局好作风,树立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社会职责的发挥直接体现在对灾害的救助和支援灾后恢复重建。除了捐款这种最直接的方式外,保险行业也可以通过其它更多的方式发挥作用,比如帮助客户进行施救、抢险,救助地震灾害幸存的孤寡人员,宣传普及地震灾害知识等。事实上,在灾害发生后,各保险企业已积极主动、自觉行动起来,通过不同的方式表达爱心。截至5月20日保险业对灾区的捐款已达2亿元;中国人寿在第一时间宣布设立“国寿慈善基金会”承担所有在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儿成长至18周岁的相关费用;中国平安宣布将启动2008“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在全社会广泛推广少儿安全知识。
二是理赔工作恪守保险合同,遵循保险原则。要按照保险条款办事,对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要认真履行赔付责任和义务,不能惜赔、脱赔,充分体现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树立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损失发生是获得赔付的前提条件,对财产保险而言,损失程度是赔付的最高限额。理赔时要防止灾害后的保险道德风险,防止个别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搭“地震车”获得不当得利,挤占有限的赔付资金,体现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理赔也要以造成保险事故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为定责依据,体现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对由于除外责任造成的事故损失,要耐心向客户解释说明不予赔付的理由,尊重保险合同的严肃性。
三是理赔工作要体现提供优质的服务。“及时、快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的八字方针,在“5.12”这样的重大灾害面前更应该得到充分体现。保险公司要强化服务意识,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无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在接到报案后要及时、快速到达现场,对客户进行施救,帮助客户救灾,把灾害损失降至最低,尽快帮助客户恢复生产。
保险公司要专门针对地震灾害启动应急机制,搭建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快速处理赔案。对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要本着“从快、从宽、从简”的原则,尽量简化手续,非关键资料缺失者,可以特事特办,尽快把赔款送达被保险人;对于责任明确,但损失一时难以确定或理赔资料不全者,要先向受灾客户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赔款,满足基本需要。
保险理赔时,要以人为本,抓住当前地震灾害的主要矛盾,按照先人后物、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处理,按案件的轻重缓急区别对待,灵活处理。
四是理赔要谨慎使用通融赔付。所谓通融赔付,就是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由于某些原因,保险公司给予全部或部分的赔偿。在当前特大地震灾害面前,为了救助受灾客户,保险公司适当的做一些通融赔付是应该的,吴定富主席就要求保险公司把落实保险条款与履行社会责任结合起来。但笔者认为,通融赔付的使用必须坚持谨慎原则,不可没有原则、没有限度的使用。
首先,保险公司的费率厘定基础是保险责任下保费和赔款的总体对等,如果对除外责任损失进行了赔付,则必然导致总体赔款大于保费收入,造成保险公司的入不敷出甚至是严重亏损,使得公司员工收入减少,利益受损,甚者可能形成新的不安定因素。据专家初步估计,此次地震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达到1900亿,而2007年四川全省保费收入仅有335.8亿元,何况一些公司经营连续几年都处于亏损,赔偿能力极其有限。
再次,由于地震造成的事故波及面广、受害者众多,除了家破人亡的灾区居民,还有相当一部分只受到轻微损失的被保险人。如果不区别情况,统统给予通融赔付,也有悖公序良俗的社会准则,造成有限赔付资金的“跑冒滴漏”。
笔者建议,通融赔付必须在省级分公司统一协调下进行,要对通融赔付设定一定的原则和条件,使通融赔付资金真正用于家庭成员伤亡较大、受灾严重的客户,最大限度的发挥中部分赔款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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