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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台荣成执记者晨迪)执行法官到银行查询老赖账户,银行客户经理闻讯后擅自将老赖的186万元现金予以转走。事情败露后,银行负责人专门就此向法院进行道歉并将资金转回。昨日,成都中院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且帮助老赖转移资金的某银行成都分行处以了15万元的罚款。这是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加大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单位和个人处罚力度后,成都中院对拒绝协助执行单位开出的第一张高额罚单。
成都中院在对申请人武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南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牦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执行的过程中,法院承办法官于2008年4月25日上午到某银行成都分行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情况。经查询后,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承办法官被执行人账户有180余万元,但因主管不在,查询回执不能加盖公章,要求案件承办法官等待。
此后,银行工作人员以查询账户要经保卫科签字的银行内部规定为由,要求承办法官与保卫科衔接。几经周折后,承办法官收到柜台工作人员交还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该回执已被涂改液覆盖,查询账户余额为零。柜台主管解释:负责查询的工作人员误将昨天的余额看成了当前的余额。“这其中肯定有手脚。”法官立刻质疑,随即,承办法官要求银行打印明细账单和转账传票,结果显示,在当日10时39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186万余元被转到了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上。经询问,柜台主管称转移该笔资金是营销部客户经理办理的。鉴于此,承办法官果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
4月28日,该银行副行长冉某、营业部总经理兰某经传唤,到成都中院承认了银行在法院查询账户余额期间转移资金的事实,并向法院表示歉意,而且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资金转回。目前,资金已转至被法院冻结的账户上。
针对该银行成都分行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成都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5月8日作出对该银行成都分行处以15万元罚款的决定,并限其在9日必须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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