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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人将银行卡遗忘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内,后来者轻按几下键盘就从别人银行卡上“哗哗”地取出大把钞票。这种“捡便宜”的行为,该怎么处理呢?是盗窃,还是诈骗?昨日下午,记者从青羊区检察院就了解到这样一件案子,不过从5月7日起,检察机关对待这种“捡便宜”的行为今后统统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逮捕论处。这也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生效实施第一天,成都检察机关批捕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的第一案。
自动取款机上捡便宜
被警方以盗窃罪拘押
今年4月23日,24岁的李春明(威远县人)来到青羊区玉龙街21号交通银行大厦的大厅ATM机前,掏出自己的银行卡准备取钱。朝一台自动柜员机塞了几下,李春明感觉有些奇怪,“怎么银行卡插不进去呢?”仔细一看,原来屏幕上显示“请输入取款金额”。直觉告诉这位年轻小伙,取款机内已经有一张别人遗忘下来的银行卡在里边。
轻敲了几下取款机键盘,李春明分几次从失主蒋某遗忘的银行卡上共取走现金9000元,随后又将蒋某的银行卡密码进行了修改,以便下次继续作案。从玉龙街银行大厦出来后,李春明又来到清江东路39号交通银行ATM机上取走蒋某银行卡上的人民币5100元。
失主蒋某发现银行卡丢失后,随即向警方报案。4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春明被青羊区警方挡获归案,并查获蒋某丢失的银行卡和被犯罪嫌疑人取走的现金14100元。警方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春明“捡便宜”的行为属秘密窃取行为,以涉嫌盗窃罪将其拘押。
最高检司法解释生效
盗窃罪变成为诈骗罪
今年5月2日,青羊区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嫌疑人李春明涉嫌盗窃罪一案。“这个案子报送到检察院时,我们侦查监督科正在组织干警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利用信用卡犯罪的司法解释公告。在此之前相同的案例,有法院判盗窃罪的,也有法院判信用卡诈骗罪的,不同的法院认定不同的罪名。针对这种‘捡便宜’的犯罪行为,到底该怎么处理,一直存在争论。”青羊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负责人介绍,为此,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这种“捡便宜”的犯罪行为作出了司法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于今年5月7日正式生效实施。
在5月7日司法解释公告施行的当天,青羊区检察院就适用该司法解释,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春明的行为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且数额较大,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最后,青羊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该犯罪嫌疑人决定批准逮捕。
王敏玲王敏本报记者朱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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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高了处罚加重了
如何理解最高检的这一司法解释?记者专访了青羊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负责人。该负责人就这一司法解释施行前后,利用银行卡“捡便宜”这一行为面临的处罚概括为“门槛高了,处罚加重了”。
以前:以盗窃罪论处
●档次一:数额较大(500元—2000元)。处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档次二: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5000元—2万元)。处罚: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档次三:数额特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3万元—10万元)。处罚: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今后:以诈骗罪论处
●档次一: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处罚: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档次二: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5万元以上)。处罚: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档次三:数额特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20万元以上)。处罚: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如果利用银行卡“捡便宜”,数额达不到一定标准,该怎么处理呢?就此,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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